广西气排球比赛规则,广西一小学保安砍伤约40名学生和教职工?
广西气排球比赛规则,广西一小学保安砍伤约40名学生和教职工?
广西梧州一小学校园保安砍伤师生约40人,本应是保卫校园、保护师生,却反戈成为歹徒,砍向手无寸铁的师生,让人感到痛心!目前,涉事保安已被警方控制。
6月4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广西梧州市苍梧县旺甫镇中心小学发生持刀伤人事件,致数十人受伤。,受伤学生和教职工约有40人,其中重伤3人,分别为旺小校长、另一名保安、一名学生。经了解,持刀伤人叫李某某,男性,约50岁。
校园安全是学校管理重中之重,此事发生保安砍伤师生事件,引发我们思考,校园保安存在以下的问题:
· 保安的思想素质是否过硬,是否存在心理健康的问题。
· 目前学校保安中为非专业人员、年龄偏大的人员较多,缺乏系统专业的安保技能培训,出现突发事情时可能无法有能力应对。
· 由于经费不足,保安配备的力量不足,不能保证校园的巡逻的需要和突发事情的预防。
今天发生的这起突然事件中,如果学校有足够的保安力量,是否能够将之阻挡在门外,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受伤事件。40余人受伤,这说明学校安保力量薄弱。
学校安全工作是全社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生命安全、健康地成长,必需加以重视落实。
蚌埠市第一实验学校校长崔建梅建议:国家层面制定中小学安全专职保卫人员配备标准,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学校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她建议,学校保安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培训,劳动关系隶属于公安部门管理下的专业保安公司,由保安公司负责支付保安员的工资、意外伤亡保险和养老统筹资金。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学生安全第一是学校管理的关键。学校保安的素质、能力、工资、养老等问题需要有保障,校园安全才有保障!
学校保安的配备要提高标准,才能真正为师生保驾护航,建议如下:
· 提高学校保安人员的专业技能,让校园保安成为正规队伍,不能良莠不齐。需要思想素质过硬,护卫校园有能力。建议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培训,劳动关系隶属于公安部门管理下的专业保安公司。
· 提高保安行业待遇,增加学校专项安保资金,按师生配比配足安保人员。由保安公司负责支付保安员的工资、意外伤亡保险和养老统筹资金,让保安切身利益有保障,吸引青壮年人员愿意进入校园安保行业。
· 校园保安受双重管理,身份由保安公司管理,日常安保工作由学校管理。
· 加强保安队伍的培训,有能力抵御突发事件,能够有对抗歹徒行凶的能力,而不是自身难保。
校园安全与每个师生、家长和社会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直接关系到学生安全、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希望能引起重视,让师生不再受伤。
广西吴圩机场最新出入规定?
【#广西全区各机场可刷健康码出入# 】国庆将至,为了更有效保障#广西# 市民出行安全,广西机场集团和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信息中心合作,在广西各机场全面上线智慧防疫健康码自助通道。
目前,南宁吴圩国际机场、桂林两江国际机场、北海福成机场、柳州白莲机场、玉林福绵机场已经上线了自助通道,下一步,梧州西江机场、白色巴马机场、河池金城江机场等也将陆续上线。#广西[地点]# (来源: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2021年广西在职在编教师可以请多少天产假?
我同事前天生娃并开始请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所以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广西女职工,享受不少于148天的产假,同时丈夫享受25天的陪产假。
广西献血奖励标准?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的外地人员)自愿无偿献血。
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
(三)保障献血工作必须的经费;
(四)开展献血工作的宣传教育;
(五)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完成献血计划情况;
(六)奖励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上报年度献血方案,保证年度用血计划落实;
(二)负责医疗机构用血和应急采血管理工作;
(三)负责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献血事业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五)开展献血的宣传工作。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血站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各级财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献血的具体实施工作,统计和上报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献血公民人数,并动员和组织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公民参加献血。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以各种方式依法捐助献血事业。
第八条 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组织献血,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固定采血点、流动采血车献血。
第九条 公民不得冒名顶替献血,不得雇用他人献血。
血站应当查验无偿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不得接受冒名顶替者或者身份不明者献血。
第十条 血站对无偿献血者必须免费提供必要的健康检查。经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方可采血;不符合国家规定《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不得采集血液,并向本人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无偿献血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
第十二条 未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活动。
第十三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组织。血站必须按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内容、范围从事采供血活动,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外设采血点和流动采血车,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 血站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保证血液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血站应当计划采血和供血,保障医疗临床用血,无法提供急救所需血液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时,必须对血站提供的血液严格核对,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血站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供血者姓名或者条形码、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应急用血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在用血后24小时内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临床应急用血的,应当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应急用血的范围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自最近一次献血时起五年内可以按献血总量的两倍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终生按献血总量等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前两款规定的用血者在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结算单及能证明用血人与献血人之间关系的证件由原采血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第十九条 血站对医疗机构供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其中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价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上浮标准收取。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按血站供应价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收取。
第二十条 血站在采供血业务活动中的所有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献血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其中国家规定的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供应价格的上浮部分及单位和个人对无偿献血事业的捐款,作为无偿献血专项资金由献血管理机构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符合国家无偿献血奖励标准的;
(二)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动员和组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名顶替或者雇用他人献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出租或者转让无偿献血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献血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无偿献血的公民,需要临床用血的,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本自治区的外国公民、华侨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献血、用血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西职工医保交多少年?
广西南宁市有关医保的规定:
目前,我市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根据国家规定,失业者参保是无需缴费的。在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保险异地转移,医保可随同转移。失业者在失业地即可参加职工医保了,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