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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约车首付一万五是指通过购买车辆来加入网约车平台运营的方式。这种方式通常是指个人或企业购买一辆符合网约车平台要求的车辆,然后将车辆注册到平台上进行运营。首付一万五是指购车时需要支付的首付款金额,一般情况下,购车者需要支付车辆总价值的一部分作为首付款,而具体的金额则会根据车辆的型号、品牌、配置等因素进行确定。
这种方式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首先,购买车辆作为加入网约车平台运营的方式,相对于租赁车辆来说,可以降低运营成本。通过购买车辆,可以将车辆的使用权和收益归属于自己,而不需要每月支付租赁费用。其次,购买车辆可以提供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购买车辆后,可以自由选择运营时间、路线以及客户接送等方面,更加灵活地安排运营计划。
此外,购买车辆还可以增加资产积累。车辆作为一种有形资产,具有一定的价值,除了用于运营网约车之外,还可以作为资产进行增值和财富积累。同时,购买车辆也可以为个人或企业提供更多的经营机会和发展空间,例如可以考虑将车辆用于其他商业运营或租赁等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购买车辆作为加入网约车平台运营的方式,并不适用于所有人。购买车辆需要考虑到运营成本、市场需求、车辆管理等方面的因素,以及相关政策和法规的限制。因此,在选择加入网约车平台运营时,需要综合考虑个人或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明智的决策。
上海超半数网约车计费偏高,网约车平台如何规范化管理?
近日,滴滴正式发布了全球首款定制网约车?D1,新车是滴滴与比亚迪合作,专为网约车出行打造,目前计划仅面向滴滴注册的网约车司机提供租赁服务,12月将率先在长沙开启试点。
此款新车D1整体造型简约干练,看上去更具新鲜感。车头的面积很小,并与两侧微微上翘的大灯组相连,看上去略显萌态,前保险杠两端L型的进风口装饰件与中部进气口结合在一起,增添了一丝动感。D1拥有紧凑型的车身,长宽高分别为4390/1850/1650毫米,轴距2800毫米,额定载客数为5人。该车最大的亮点是采用了不对称的车门开启方式,副驾采用电动侧滑门方式,这样可以提升用户上下车体验并减少由于开关门引起的交通事故,侧滑门的导轨位于后轮拱的上方,主驾这边则是传统开门方式。尾部方面,新车采用了贯穿式尾灯,是当下比较流行的设计。同时,该车在尾部两侧加入L型造型导流口和反光条,与车头设计风格相呼应。新车内饰整体设计较为简洁,新车配备了一块10.1英寸的中控屏幕,中控台下方为驾驶模式选择、车窗除雾、电子手刹等实体按键。此外,方向盘上还设计有亮**?滴滴键?,实现车辆与滴滴平台的互通互联,司机师傅可通过?滴滴?键迅速接单。因为该车面向网约车市场,新车的主驾驶席采用耐磨取向的面料,座椅硬度也提升了25%,以保证8-12小时的使用时间,同时有腰部调节等功能,对驾驶员来说非常的友好。新车的后排为乘客布置了丰富的配置,包括空调出风口、杯架、两个Type-C充电接口和双液晶显示屏,其中显示屏有丰富的娱乐项目,包括有K歌功能等。动力方面,新车采用磷酸铁锂刀片电池搭配永磁同步电机的组合,最大功率100千瓦,续航里程418km,一百公里耗电量为12.8千瓦。新车的直流充电口位于车辆右前翼的子板上。在自动驾驶技术方面,官方表示将在2025年推出D3车型,普及100万辆,并搭载自动驾驶功能,而到2030年他们希望能够去掉驾驶舱,实现真正的无人驾驶。尽管D1的使用场景与目前市面上运营的针对其他用户和针对家庭使用而开发的汽车有一定差异性。但目前来看,D1网约车是在满足当前市场消费者网约车的使用习惯、使用场景的需求前提下,滴滴对共享出行行业多业态发展模式的探索。对于滴滴生产网约车,跨度生产汽车产品,探索经营新模式,把生产的汽车运用到滴滴出行的经营上,这样的经营模式会吸引更多的客户。自此之后滴滴可能会改写共享出行商业化路径,迈向无人驾驶广阔市场,拥有更为广大的市场。网约车新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1月26日财经网科技讯,上海市消保委日前对上海网约车平台的计程及计时开展比较试验,将平台结算结果与标准检测设备测试结果进行对比。结果显示,110次计程计时中,57次计程偏高,40次计时偏高。也就是说,消费者会为此多花钱。
2020年,上海市消保委受理网约车相关消费投诉共计586件,其中1/4涉及计费纠纷。有些消费者会反映某次网约车订单计费不准,与预估或者经验存在偏差,但消费者个体往往很难提供确凿的证据。
本次比较试验面向的网约车平台,为目前上海市许可并且以计程计时信息进行费用结算的平台,共10家,包括:AA出行、斑马快跑、曹操出行、滴滴出行、美团打车、神马专车、神州专车、首汽约车、享道出行、悦道出行。
总体来看,110次计程计时中,有30次计程误差不符合规范要求,有35次计时误差不符合规范要求。从对消费者的影响来看,计程正偏差(误差>0)有57次,计时正偏差有40次。
对于网约车的这种发展趋势,网约车平台和司机应该怎样应对,才能获得更好地发展呢?从网约车平台来看,首先要合规化,积极申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为平台司机和车辆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尽快实现三证齐全,这是网约车平台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立身之本。目前,实现三证齐全的网约车平台为数不多,神州专车、首汽约车、风韵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均已三证齐全,保证了平台的全面合规合法化发展。
其次,从管理角度来看,网约车平台需要进行规范化管理,统一车型,统一管理,对乘客提供标准化的服务。比如,风韵出行网约车平台就是实行的统一车型、统一派单和标准化服务,在城际拼车业务上,风韵出行统一采用上汽大通G10车型,空间宽敞,让乘客的乘坐体验更加舒适;平台统一给司机派单,司机之间不会因为抢单而产生纠纷,司机按趟平分收益;平台司机对乘客统一提供标准化的保姆式服务,让乘客的出行更加轻松方便。
从网约车司机自身来看,为应对网约车的规范化发展,司机一方面要积极寻找三证齐全的合规网约车平台加入,报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为车辆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使身份尽快合法化,另一方面也要服从相关政策法规和网约车平台的管理,自觉做一个合规合法的网约车司机,不破坏网约车现有的运营秩序。
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约下,网约车必然走向规范化发展,这是网约车从?野蛮生长?到追求品质的规范化发展的大势所趋。
你好,2016网约车新政具体内容有:
7月28日下午,《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揭开面纱,网约车新政将于11月1日起实施。下面一起来看看此次网约车新政新规全文吧!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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